47. 下列哪類產品不必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
(A) 甲殼類及其製品,蛋及其製品
(B) 芒果及其製品,堅果類及其製品
(C) 花生及其製品,芝麻及其製品
(D) 乳糖醇,葡萄糖漿及麥芽糊精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 B(1), C(2), D(112), E(0) #3331540
統計: A(1), B(1), C(2), D(112), E(0) #3331540
詳解 (共 2 筆)
#6431232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可以參考FDA的網站https://www.foodlabel.org.tw/fdafrontendapp/law/Edit?SystemId=2692d92b-ea65-4640-a17e-aa458a3f54bb&clPublishStatus=1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