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哪類產品不必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
(A) 甲殼類及其製品,蛋及其製品
(B) 芒果及其製品,堅果類及其製品
(C) 花生及其製品,芝麻及其製品
(D) 乳糖醇,葡萄糖漿及麥芽糊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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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2), D(112), E(0) #3331540

詳解 (共 2 筆)

#6431232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訂定之。

二、市售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含下列對特殊過敏體質者致生過敏之內容物者,應於其容器或外包裝上,標示含有致過敏性內容物名稱之顯著醒語資訊: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可以參考FDA的網站https://www.foodlabel.org.tw/fdafrontendapp/law/Edit?SystemId=2692d92b-ea65-4640-a17e-aa458a3f54bb&clPublishStatu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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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5022
✅ 正確答案: (D) 乳糖醇,葡萄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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