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以下哪兩類身心障礙是我國民國73年版的特殊教育法沒有納入,但後來民國86年修訂時新增的類別?
(A)學習障礙、自閉症 _
(B)自閉症、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_
(C)自閉症、發展遲緩 _
(D)學習障礙、發展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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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6), B(125), C(529), D(106), E(0) #49361
統計: A(326), B(125), C(529), D(106), E(0) #49361
詳解 (共 2 筆)
#3628821
73年公布
86年修正:
- 新增 自閉症、發展遲緩 兩類
- 性格異常 和 行為異常 —>嚴重情緒障礙
98年修正:
- 第18條 新增「融合」的精神
- 嚴重情緒障礙 —>情緒行為障礙
102年修正:
- 新增 腦性麻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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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737
(86年特教法)本法所稱身心障礙,係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顯著障礙,致需特殊教育和相關特殊教育服務措施之協助者。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智能障礙。
二、 視覺障礙。
三、 聽覺障礙。
四、 語言障礙。
五、 肢體障礙。
六、 身體病弱。
七、 嚴重情緒障礙。
八、 學習障礙。
九、 多重障礙。
十、 自閉症。
十一、 發展遲緩。
十二、 其他顯著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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