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各級學校若有教師違反教師法中規定之教師義務,由聘任學校中何單位議處?
 
(A)行政會議
 
(B)教師評審委員會
 
(C)教師考績委員會
 
(D)教師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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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1219), C(54), D(6), E(0) #1983330

詳解 (共 3 筆)

#3306195
教師法第17條: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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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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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34 條
教師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者,各聘任學校應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第 32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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