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比較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政府資訊公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之資訊申請人,資格要件並無不同
(B)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就資訊錯誤之情況,均有請求更正之規定
(C)涉及機關作成決定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資訊,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皆應不 予公開或提供
(D)申請人對於否准閱覽卷宗或政府資訊公開之決定不服時,均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無庸踐行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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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629), C(252), D(45), E(0) #2429635

詳解 (共 5 筆)

#4967702

(A)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所規定之資訊申請人,資格要件並無不同

--行政程序法: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有人皆能申請


(B)政府資訊公開法及行政程序法就資訊錯誤之情況,均有請求更正之規定

--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4項/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4條 
(C)涉及機關作成決定前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之資訊,依行政程序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皆應不予公開或提供

--行政程序法: 第46條第2項第1款 得拒絕提供/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


(D)申請人對於否准閱覽卷宗或政府資訊公開之決定不服時,均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無庸踐行先行程序

--行政程序法: 依第174條 與實體不服之救濟一併提出/政府資訊公開法: 可直接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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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7096
比較行政程序法所定之閱覽卷宗與政府資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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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4185
回最佳解D選項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
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
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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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要依序提起訴願 行政訴訟
並非得逕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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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  最高行政法院 98判字430 
「...換言之,人民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向行政機關請求檔案或行政資訊之提供,性質上係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而非僅請求行政機關作成一單純提供之事實行為,故於行政機關否准申請人關於提供檔案或行政資訊之請求時,申請人循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法第5條課予義務訴訟之途徑為救濟
本件上訴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4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更正系爭錯誤記載申請,係屬行政處分之性質,無論係依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之規定,均需先踐行訴願前置作業程序而未獲救濟後,始得提起行政訴訟。上訴人以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之非財產上之給付請求權逕行提起本行政訴訟,並不合起訴要件,原判決予以駁回,並無違背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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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8422

行政程序法§46Ⅰ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政府資訊公開法§9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持有中華民國護照僑居國外之國民,亦同。(Ⅰ)外國人,以其本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申請提供其政府資訊者為限,亦得依本法申請之。」可知行政程序法之申請人以「有無法律上利益」為區別標準而不區分國籍,而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申請人則本國人均可,外國人則以「平等互惠原則」為區別標準

 行政程序法§46Ⅳ規定:「當事人就第一項資料或卷宗內容關於自身之記載有錯誤者,得檢具事實證明,請求相關機關更正。」政府資訊公開法§14Ⅰ規定:「政府資訊內容關於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資料有錯誤或不完整者,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得申請政府機關依法更正或補充之。」

行政程序法§46Ⅱ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政府資訊公開法§18Ⅰ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可知依行政程序法不予公開或提供,但政府資訊公開法則要求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政府資訊公開法§20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政府資訊公開法§21規定:「受理訴願機關及行政法院審理有關政府資訊公開之爭訟時,得就該政府資訊之全部或一部進行秘密審理。」可知申請人對於否准閱覽卷宗或政府資訊公開之決定不服時,均應先行提起訴願而不得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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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8401

政府資訊公開之請求的權利主體:基本上是一般人都可以申請,包括: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法人團體僑居國外國民外國人

維護申請人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卷宗閱覽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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