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持虛偽不實之資料,向社會局申請社會救濟金,經社會局作成核准處分,則該處分效力為:
(A)無效
(B)有效但應撤銷
(C)有效但得撤銷
(D)有效但得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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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4), B(567), C(1485), D(107), E(0) #648998
統計: A(374), B(567), C(1485), D(107), E(0) #648998
詳解 (共 6 筆)
#1080557
第117條(行政處分之撤銷及其限制)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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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146
違法之行政處分,除非其瑕疵明顯而重大,且有無效之事由(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一條),而無法轉換或補正(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百十六條),並違反土地管轄之規定者(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五條),應為無效外,否則,僅得撤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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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74
To 3F
行為構成犯罪是指行政處分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此題並無此情形),所以只是違法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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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309
嗯啊,我也是想說這個是VA無效的: 行為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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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728
行政程序法117條 得 故推定該違法處分還是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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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357
但這不算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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