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小額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小額訴訟事件之起訴,得以言詞為之
(B)於小額訴訟事件,為保障當事人之訴訟權,受訴法院一律必須調查證據以得正確裁判
(C)小額訴訟事件之原告,於起訴時得僅陳述原因事實
(D)小額訴訟事件之第二審裁判,不得為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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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 B(210), C(7), D(10), E(0) #686749
統計: A(18), B(210), C(7), D(10), E(0) #686749
詳解 (共 2 筆)
#3400238
(A)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28條(簡易程序)第2項,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
(B)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4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調查證據,而審酌一切情況,認定事實,為公平之裁判。
(C)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28條(簡易程序)第1項,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D)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0,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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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9839
4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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