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規定之保護處分,不包括下列何者:
(A)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B)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C)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D)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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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69), C(79), D(268), E(0) #57858
統計: A(50), B(69), C(79), D(268), E(0) #57858
詳解 (共 3 筆)
#42588
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42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為前項保護處分之前或同時諭知下列處分:
一、少年染有煙毒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或有酗酒習慣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二、少年身體或精神狀態顯有缺陷者,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
第一項處分之期間,毋庸諭知。
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於少年法院依第一項為保護處分之裁定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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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348
謝謝陳老師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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