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規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罰:
(A)若經民事和解者,依法不罰
(B)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C)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D)處罰金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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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 B(178), C(273), D(15), E(0) #57859
統計: A(72), B(178), C(273), D(15), E(0) #57859
詳解 (共 4 筆)
#382073
類似題補充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七條(未成年人)的規定:
1.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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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39
第 二十二 條 (雛妓)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
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
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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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13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關一年或罰十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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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349
名 稱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7 月 04 日
第 22 條 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
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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