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事故車輛之車上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或其他機件等證據資料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 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多久?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半年
(D)一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26), B(4577), C(297), D(335), E(0) #3020804

詳解 (共 2 筆)

#5916364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2條事故車輛之車...
(共 8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5977987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第 12 條
事故車輛之車上痕跡、行車資料紀錄設備或其他機件等證據資料尚須檢驗、鑑定或查證者,警察機關得暫時扣留處理,扣留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前項扣留之車輛應製給收據,詳記車牌號碼或引擎號碼、車輛種類、型式及扣留之原因。扣留原因消滅後,應即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領回。屆期未領回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者,由扣留機關依本條例第八十五條之三規定處理。
大眾捷運系統車輛之扣留,得通知營運機構處理。
事故車輛機件損壞,其行駛安全堪虞者,禁止其行駛。

8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026184
未解鎖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 12 條 ...
(共 9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私人筆記#7833124
未解鎖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共 2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