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在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在事故地點後方多遠距離豎立車輛 故障標誌?
(A) 100 公尺
(B) 80 公尺
(C) 50 公尺
(D) 30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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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746), C(5090), D(400), E(0) #3020805

詳解 (共 5 筆)

#5973578
高速:100公尺
快速:時速60km以上,80公尺

>60km 80公尺
50~60km 50公尺
<50km 30公尺
交通壅塞<10km 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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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1893
事故處理後方警告標誌 高速公路:後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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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1879

法條就該免費公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 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 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 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 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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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706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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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989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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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586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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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100M,快速/60以上80M,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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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33126
未解鎖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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