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在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發生交通事故後,應在事故地點後方多遠距離豎立車輛
故障標誌?
(A) 100 公尺
(B) 80 公尺
(C) 50 公尺
(D) 30 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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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746), C(5090), D(400), E(0) #3020805
統計: A(372), B(746), C(5090), D(400), E(0) #3020805
詳解 (共 5 筆)
#5973578
高速:100公尺
快速:時速60km以上,80公尺
>60km 80公尺
50~60km 50公尺
<50km 30公尺
交通壅塞<10km 5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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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1879
法條就該免費公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 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 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 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 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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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989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92.09.24 訂定)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07 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規定適當距離如下:
一、高速公路:於事故地點後方一百公尺處。
二、快速道路或最高速限超過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八十公尺處。
三、最高速限超過五十公里至六十公里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十公尺處。
四、最高速限五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三十公尺處。
五、交通壅塞或行車時速低於十公里以下之路段:於事故地點後方五公尺處。
前項各款情形,遇雨霧致視線不清時,適當距離應酌予增加;其有雙向或多向車流通過,應另於前方或周邊適當處所為必要之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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