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如虛報或浮報健保醫療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2倍至20倍罰鍰
(B)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保險人應於扣減及應核扣金額之範圍內,停止醫療費用之暫付及核付
(C)如民眾自願提供健保卡過卡虛報慢性病處方藥品,視同共犯亦有被核扣健保費用之處分
(D)情節重大者,應公告其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
統計: A(357), B(224), C(1580), D(165), E(0) #3279188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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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
罰鍰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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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1條]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 |
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 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 |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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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7條] 一、未依處方箋、病歷或其他紀錄之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二、未經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三、處方箋或醫療費用申報內容為病歷或紀錄所未記載。 四、未記載病歷或未製作紀錄,申報醫療費用。 五、申報明知病人以他人之保險憑證就醫之醫療費用。 六、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 |
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
保險人得於應支付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醫療費用中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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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 違反第六十八條(不得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之規定者 |
退還已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五倍之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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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48.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及相關法規,如虛報或浮報健保醫療費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2倍至20倍罰鍰
(B) 若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保險人應於扣減及應核扣金額之範圍內,停止醫療費用之暫付及核付
(C) 如民眾自願提供健保卡過卡虛報慢性病處方藥品,視同共犯亦有被核扣健保費用之處分
(D) 情節重大者,應公告其名稱、負責醫事人員或行為人姓名及違法事實
-113年 - 113-2 專技高考_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121635
答案:C
49.甲藥師受聘於B健保特約藥局負責藥品調劑,於109年8月至12月赴美進修,此期間B藥局仍以甲藥師為調劑藥 師向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下列處置何者錯誤?
(A) 由衛生福利部處其領取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罰鍰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有關健保的都是健保署在罰)
(B) 情節重大者,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B藥局名稱
(C) 情節重大者,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負責人姓名
(D) 得視其情節輕重,由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限定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 -110年 - 110-2 專技高考_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99923
答案:A
49.健保特約醫院以虛偽之報告申報醫療費用,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種處罰方式錯誤?
(A) 得處以該醫院申報之醫療費用一倍之罰鍰 二倍至二十倍罰鍰
(B) 該醫院如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C) 其情節重大者,應公告醫院名稱、負責醫事人員姓名及違法事實
(D) 得視情節輕重,限定醫院於一定期間不予特約或永不特約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 -108年 - 108-2 專技高考_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78191
答案:A
27.有關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費用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收治非保險對象,而以保險對象之名義申報,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B) 登錄保險對象保險憑證換給非對症之藥品或營養品,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C) 以虛偽之證明申請核退費用,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D) 容留非藥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調劑,依藥事法罰鍰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7條罰鍰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 -105年 - 105-2 專技高考_藥師、藥師(二):藥事行政與法規#54789
答案:D
相關法規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37)條
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_罰鍰(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 第 16 條
容留非藥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調劑_訪查事證
比較罰10倍和2-20倍罰鍰易混淆的地方:
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而領取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醫療費用者,處以其領取之保險給付、申請核退或申報之醫療費用二倍至二十倍之罰鍰;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因該事由已領取之醫療費用,得在其申報之應領醫療費用內扣除。
→ 對健保局虛報或浮報 罰2-20倍(罰鍰)
| ※ 以下狀況是可能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的情況(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涉及刑責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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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認有犯罪嫌疑:
(一)容留未具醫師資格者,為保險對象診療或處方,申報醫療費用。(冒充醫師的話醫療機構會被停約一個月至三個月 ->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 第 39 條)
(二)登錄保險對象保險憑證,換給非對症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申報醫療費用達十萬點以上,且未與本署達成和解或未足額返還不當申報之醫療費用。 (三)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申報醫療費用達十萬點以上,且未與本署達成和解或未足額返還不當申報之醫療費用。 (四)明知實際就醫者非持有健保卡本人或非保險對象,故意申報醫療費用。 (五)其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經停約三個月以上或終止特約,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 (※因為這是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關於移送司法的說明,所以我認為這些應該都算是會罰2-20倍+移送司法機關辦理的例子) → 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大致上有偽造文書、故意騙人的感覺 |
A申報明知病人以他人之保險憑證就醫之醫療費用 (而且可能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B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 (例如助理冒充藥師執行調劑)
C未依處方箋、病例或其他紀錄記載提供醫事服務 & 未依醫師診斷逕行提供醫事服務 (感覺是不小心的,而非1C故意換成利潤高的詐領健保)
然後補充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的部分要注意現在是不是在討論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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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於應扣減及應核扣金額之範圍內,停止醫療費用之暫付及核付:
一、停止特約或終止特約者。
二、虛報、浮報醫療費用,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三、特約醫院、診所,涉有容留未具醫師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診療、處方;特約藥局,涉有容留未具藥事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調劑藥品;特約醫事檢驗或放射所,涉有容留未具醫事檢驗或醫事放射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檢驗或施行放射業務;特約物理或職能治療所,涉有容留未具物理或職能治療人員資格之人員為保險對象提供物理或職能服務。經保險人訪查事證明確或移檢調單位偵辦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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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為民眾,從小到大沒有體驗過健保直接送我錢,所以就算要處罰也無從扣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