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甲持有投資日本債券的國外基金,嗣該基金在 107 年獲配海外債券利息所得 1,000 萬元,同一年度
出售該基金損失 500 萬元,但上年度出售該基金則有損失 700 萬元,請問 107 年度甲的海外所得應申報金額為何?
(A) 300 萬元
(B) 500 萬元
(C) 1,000 萬元
(D)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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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4), C(66), D(74), E(0) #2132505
統計: A(11), B(54), C(66), D(74), E(0) #2132505
詳解 (共 1 筆)
#5981892
個人海外所得之類別與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相同,也是分為十類,包括海外之(一)營利所得(二)執行業務所得(三)薪資所得(四)利息所得(五)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六)自力耕作、漁、牧、林、礦所得(七)財產交易所得(八)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九)退職所得及(十)其他所得等。
這十大類型的所得並不能互抵,債券基金配息收入屬於海外所得課稅的類型(四)利息所得;投資的本金虧損應併入類型(七)財產交易所得,僅可與當年度其他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互抵
因此掌握海外各項所得報稅技巧就是『分開計算,單項盈虧互抵,合併申報』三大要項。
資料來源:https://tw.stock.yahoo.com/news/投資海外基金領700萬利息-本金虧400萬-所得能互抵嗎?-0312519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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