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主張評鑑應先建立最低標準,由受評學校自評後,請專家前往訪
視,如發現缺失,則予學校補救改進的機會並安排複評。請問這
是屬於下列何種評鑑模式?
(A)背景、輸入、過程及成果評鑑(CIPP model)
(B)差距模式(discrepancy model)
(C)認可模式(accreditation model)
(D)對抗式模式(adversary model)
統計: A(253), B(178), C(414), D(24), E(0) #1795103
詳解 (共 5 筆)
(A)CIPP模式:史塔佛賓所建構的階段性評量。CIPP 評鑑模式可分別列為四大部分:整個模式是以背景評鑑(context evaluation)來協助研究與評鑑目標的鎖定,再以輸入評鑑(input evaluation)來修正整個研究計畫,過程評鑑(process evaluation)的作用在於引導評鑑計畫的實施,最終成果評鑑(product evaluation)的提出用以提供改進與考核決定的建議。
(B)差距模式:提倡人:普羅佛斯Provus
其旨在比較「標準」、「表現」,以便分析兩者的差距,作為課程改進方案。
差距模式所指的標準=課程方案的性質,包含:(1)預期結果(2)先在因素(3)過程。
五個階段:(1)設計(2)裝置(準備)(3)過程(4)產出(5)成本效益分析(或方案比較)。前四個階段評鑑者都要找出標準和方案的差距。
優點:強調標準,矯正以往評鑑人員只重視課程方案之間的比較而忽略課程方案內容之缺失。
限制:在方案比較階段,不易找到其它相當課程方案進行兩者成本效益之比較。
(C)認可模式=歷程本位評鑑=內在效標評鑑
注重內在特徵,評鑑判斷標準常去絕無專業判斷,由被評鑑者先自我評鑑,再由各認可機構派員至學校評定學校教學品質與成效。
•源於美國中學和大學認可機構的評鑑程序,評鑑人員必須先訂定認可標準,通常採最低標準的設定方式。
•認可係指課程方案獲教育機構,被認定是否符合某些共通同意的標準的過程。
•認可模式強調的是專業自主的觀念,希望運用專業知識和經驗,建立教育的最低標準,來保障教育品質。但這種「警察」式的角色在最近已轉變為「服務」的角色,即以認可來協助學校改善其課程方案。
(D)對抗模式=司法式評鑑=正反辯論
對抗式評鑑(adversary model) (又稱司法式評鑑):邀請課程設計者與課程評鑑者針對課程方案,進行正反兩面的論辯。可促進教育政策更公開、更溝通;唯對抗式評鑑需注意兩對抗團體的能力,以免造成教育政策不是輸在政策是輸在個人的能力。
補充:
外貌模式(countenance model)
外貌模式是由史鐵克(R. E. Stake) 所提倡,他主張評鑑應兼具描述和判斷的成份,而且不論是描述或判斷,都要搜集課程方案的先在因素、過程因素、結果因素。先在因素係指教學前可能與結果有關的條件。過程因素係指教學中學生與教育有關的人事物的遭遇。結果因素係指教學所產生的影響。
認可模式(accreditation model) 或稱採用內部標準評鑑之模式。認可制度(accreditation)是美國學校評鑑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