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依《訴願法》規定,如不服訴願決定,須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幾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
(A) 1個月
(B) 2個月
(C) 3個月
(D) 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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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5), B(2943), C(1096), D(196), E(0) #1625713
統計: A(1465), B(2943), C(1096), D(196), E(0) #1625713
詳解 (共 7 筆)
#2472260
)提起訴願應自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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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9380
《訴願法》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
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
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訴願法》第 85 條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
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前項期間,於依第五十七條但書規定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
未為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其依第六十二條規定通知補正
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為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訴願法》第 90 條
訴願決定書應附記,如不服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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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4939
1.不服30日內提訴願
2.不服訴願之決定於60日(二個月)內提行政訴訟
3.訴願提起後90日(三個月)內不為決定,逕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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