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司法警察在辦公室逮捕犯罪嫌疑人時,在無搜索票之下,仍不得搜索下列那一個目標?
(A)犯罪嫌疑人的太太放在桌上的筆記型電腦
(B)也在辦公室裡犯罪嫌疑人的太太的身體
(C)辦公室的書櫃
(D)辦公室書桌的抽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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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3227), C(68), D(213), E(0) #923717
統計: A(234), B(3227), C(68), D(213), E(0) #923717
詳解 (共 10 筆)
#1305241
刑訴 第130條(附帶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其身體:所以是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嫌疑人的太太的身體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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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909
欸,我該怎說,如果考申論題,基本上基於「一目了然」法則,沒有打開的抽屜,也不能搜索啊!司法警察官無搜索票情形下,只有找人的權利,也就是附帶搜索
找物,除非檢察官也在,不然無搜索票就是不得為之。
偏偏B選項是絕對錯,那相對錯的選項就顯得較無力........為之奈何!
找物,除非檢察官也在,不然無搜索票就是不得為之。
偏偏B選項是絕對錯,那相對錯的選項就顯得較無力........為之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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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1264
第130條是以逮捕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所為的附帶搜索(目的為保護執法人員安全與避免受搜索人湮滅證據),
搜索筆記型電腦、書櫃、書桌抽屜都與附帶搜索的目的不符,
連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在學說通說上都限縮範圍,甚至是搜索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後車廂都有疑慮了,
更何況是筆記型電腦(電磁紀錄),與不知距離犯罪嫌疑人多遠的書櫃與抽屜........
認真要論的話,其實四個選項應該都不能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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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7639
我說的是偏向131條的規定去了,本題還是不要像我一樣想太多、想偏了比較好。因為131的規定是無搜索票情況急迫下,第一項1、2、3款是抓人,第二項是找證據,要有檢察官在。然後都要3日內事後呈報法院。
所以簡單考附帶搜索還是不要想太多了,申論作過頭了.....
不過我真的要說,沒有搜索票,只是要抓人,照理說不能去開未打開的抽屜啊!!!! 根據[一目瞭然]法則,題目要說已經半開的抽屜才可以啊!!!!!而且所謂『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也有學者認為是臂長以內的距離。只是法條規定與現實的落差就是這樣,欸~~
所以簡單考附帶搜索還是不要想太多了,申論作過頭了.....
不過我真的要說,沒有搜索票,只是要抓人,照理說不能去開未打開的抽屜啊!!!! 根據[一目瞭然]法則,題目要說已經半開的抽屜才可以啊!!!!!而且所謂『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也有學者認為是臂長以內的距離。只是法條規定與現實的落差就是這樣,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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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299
依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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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714
都說了那只是學說,有某學者說....
畢竟是『無搜索票』,這種的大概都是『現行犯』或者被『拘提』居多,所以目的是抓人,附帶搜索主要是搜身,怕嫌疑人或受拘提人身上有武器,為避免執行的司法警察危險,所以才有如此規定。目的搞清楚,就知道。而且這也只是對於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的解釋,實務上都嘛喜歡作擴張解釋~
畢竟是『無搜索票』,這種的大概都是『現行犯』或者被『拘提』居多,所以目的是抓人,附帶搜索主要是搜身,怕嫌疑人或受拘提人身上有武器,為避免執行的司法警察危險,所以才有如此規定。目的搞清楚,就知道。而且這也只是對於立即可觸及之處所的解釋,實務上都嘛喜歡作擴張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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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299
這題真的有戰的空間,考附帶搜索,然後直接忽視其他重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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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8241
臂長以內也太短了吧
那幾乎都無法附帶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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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657
回4F,一樓的意思應該是指緊急搜索吧,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得逕行搜索,或指揮司法警察執行。(§131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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