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直轄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稅課,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多少?
(A)10%
(B)15%
(C)20%
(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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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 B(98), C(126), D(1004), E(0) #1026703

詳解 (共 2 筆)

#3010478

第5條(稅課附加權限及限制)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關稅、貨物稅及加值型營業稅外,得就現有國稅中附加徵收。但其徵收率不得超過原規定稅率百分之三十。 
  前項附加徵收之國稅,如其稅基已同時為特別稅課或臨時稅課之稅基者,不得另行徵收。 
  附加徵收稅率除因配合中央政府增減稅率而調整外,公布實施後二年內不得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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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稅法通則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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