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辦理暫繳期間為每年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30 日止
(B)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C)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得免辦暫繳
(D)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不須辦理暫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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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6), C(250), D(50), E(0) #3035192
統計: A(10), B(16), C(250), D(50), E(0) #3035192
詳解 (共 4 筆)
#5679980
國稅局為獎勵營利事業誠實設帳、記帳、保存憑證並誠實自動調整其結算申報所得額者,均得申請使用藍色申報書,享受下列各種優待:
(一)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得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享有較普通申報為高之列支標準。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並如 期申報者,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得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適用盈虧互抵)。
(三)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且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其中有虧損者得依所得稅法第16條規定,將核定之虧損,於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以其餘額為所得額。
(四)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使用藍色申報書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之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以符實際營業狀況,避免溢繳或提前繳稅之情形。
<<出處>>
蔡府堅
榮譽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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