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下列何種情況不是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之視同贈與?
(A)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債務,其免除之債務
(B)以相當之代價,讓與之財產
(C)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
(D)二等親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無法提出已支付價款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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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512), C(55), D(60), E(0) #2525638
統計: A(53), B(512), C(55), D(60), E(0) #2525638
詳解 (共 4 筆)
#6802242
遺贈稅法第5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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