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名藥品如實施BE後得重新建議核價
(B)BA/BE以不超過同成分原開發廠藥品支付價格為原則
(C)新申請通過BA/BE藥品,檢討後可高於藥品支付標準內原收載之已實施BA/BE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支付價格
(D)一般學名藥品之支付價格不得大於BA/BE之藥品支付價格
統計: A(374), B(228), C(4813), D(396), E(0) #1527970
詳解 (共 7 筆)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二十九條 新品項屬BA/BE學名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支付價格訂定原則如下:
一、新建議收載通過BA/BE藥品,以不高於本標準收載之已實施BA/BE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支付價格核價。
二、學名藥品如實施BE後,可重新建議核價。
三、BA/BE以不超過同成分原開發廠藥品支付價格為原則。
可重新議價,但不可超過原廠支付價格
第三章:全民健康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訂定原則 壹、新申請全民健康保險藥品之分類: 一、 新藥:指新申請之品項,於本基準收載品項中,屬新成分、新劑型、新給藥途徑及新療效複方者。 二、「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已收載成分、劑型」之新品項: (一) 複方及特殊規格藥品 1、 水、醣類及電解質補充調節液 2、 氨基酸及注射營養劑 3、 綜合維他命 4、 綜合感冒藥 5、 制酸劑 (二) 其他處方藥品: 1、 原開發廠藥品: (1) 原開發公司之母廠或子廠所生產之同一成分、劑型及劑量之產品。 (2) 具有原開發公司以書面授權在本國委託製造或共同販售,且在授權期間所產、售之同一成分、劑型及劑量之產品。 2、BA/BE學名藥品: 實施生體可用率或生體相等性(BA/BE)實驗,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藥品。 3、一般學名藥品: 其他非屬BA/BE學名藥之學名藥品。 |
不懂為什麼 "學名藥品如實施BE後,可重新建議核價"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29-2)
當初立法的原因是想鼓勵廠商做出更好BE學名藥品嘛?
BABE學名藥
以不高於本標準收載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支付價格
學名藥如果實施BE,可以重新建議核價,但不超過同成分原開發廠藥品支付價格為原則
一般學名藥
以不高於本標準收載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支付價格
不大於BABE之藥品支付價格,不高於原開發廠之80%
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 第三章 第3款 第1點: 新申請之藥品,以不高於本基準收載一般學名藥之同成分、規格、劑型、劑量之最低支付價格核定。
資料來源: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5182/ch08/type1/gov70/num13/Eg.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