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學校敎師評審委員會在審議敎師教學不力,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應有全體委員多少人以上出席、多少人以上通過,始得決議?以下正確的排列組合是:
(A) (2/3出席;1/2通過)
(B) (2/3出席;3/4通過)
(C) (1/2出席;2/3通過)
(D) (1/2出席;1/2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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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7), B(212), C(294), D(16), E(0) #118371
統計: A(1177), B(212), C(294), D(16), E(0) #118371
詳解 (共 6 筆)
#92613
長期聘任才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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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501
它所謂的本法是「教師法」,不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教師法第14條:
| 第 14 條 |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 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七款或第九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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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126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本會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出席委員人數。但為
前項第一款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項決議案之全體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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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489
第 7 條
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
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並通過。
二、審議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通過。
但找不到第14條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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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312
已修法
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上決議 (102.07.10修)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 (100.09.28修)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08193&KeyWordHL=&StyleTyp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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