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者不是修復式程序的要件?
(A)認知並尋求瞭解因該事件所造成的損害
(B)參與各方必須在瞭解修復式程序如何進行後,自願參加
(C)被告需要在法庭上對其被起訴罪名認罪
(D)必須要以說真話為基礎
統計: A(51), B(98), C(923), D(202), E(0) #3460544
詳解 (共 5 筆)
修復式司法的程序具備下列要件:
1. 事件的利害關係人均能面對面參與犯罪的處理,並能夠溝通及分享經驗。
2. 當事人能藉此程序認知及尋求瞭解該犯罪事件所造成的損害(損害並不僅限於被害人,加害人及社區也有可能因該事件經歷損害)。
3. 參與一定要是自願性。不可以強迫、恐嚇、威脅或操縱被/加害人的方式來達到參與的目的。
4. 必須以說真話為基礎。加害人承認其犯行是進行修復式程序的前提要件。
5. 被害人及加害人的權利都要被保障。
6. 要有修復促進者的參與。
7. 整個過程是要針對加/被害人整合至社區而發動。
8. 在溝通、協調後,必須發展出一套針對未來的解決(補償)方案或計畫。
9. 不要有懲罰性方案摻雜其中。
10.以是否整合、修復的結果來評估修復式司法的達成度。
資料來源:https://www.pcc.moj.gov.tw/293833/293912/293913/293916/365120/post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C) 被告需要在法庭上對其被起訴罪名認罪。
以下為您解析修復式正義(Restorative Justice)程序的核心要件與特徵:
1. 為何 (C) 不是要件?
• 不以「法律認罪」為前提: 修復式程序強調的是「責任承擔」,而非法律意義上的「認罪(Pleading Guilty)」。
• 重點在於事實承認: 參與者只需要對「發生了什麼事」有基本的事實承認,並願意為造成的傷害負責,而不一定要在法庭上完成正式的認罪程序(認罪通常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環節)。
• 法律權利保障: 為了保障被告權利,許多國家的修復式程序規定,在程序中的言論不能作為後續法庭審判的唯一證據,以免因為害怕法律制裁而不敢說出真話。
2. 修復式程序的其他核心要件(正確選項分析)
• (A) 認知並尋求瞭解損害: 這是修復的核心。加害者必須理解其行為對被害者、家屬甚至社區造成了哪些實質與心理的傷害。
• (B) 自願參加: 修復式正義建立在「尊重」之上,被害者與加害者都必須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基於自由意志參與,不能強迫。
• (C) 以說真話為基礎: 誠實是修復關係的基礎。只有透過真實的對話,參與各方才能達成真正的理解與後續的補償協議。
修復式正義 vs. 報應式正義
• 報應式(傳統刑事司法): 違反了哪條法律?誰做的?該怎麼處罰?(以「法律」與「懲罰」為中心)
• 修復式: 誰受傷了?他們的需求是什麼?是誰的責任?(以「人」與「修復關係」為中心)
正確答案:(C) 被告需要在法庭上對其被起訴罪名認罪
?為什麼 (C) 不是要件?
在修復式程序中,重點在於「承認事實」與「承擔責任」,而非法律上的「法律認罪」。
- 不以法律認罪為前提:修復式程序通常在進入法院審判前、審判中或執行中都可以進行。參與者只需要對造成的損害「承認事實」並願意負責,不代表必須先在法庭上完成正式的「認罪」法律程序。
- 非強制性:修復式程序是一種法庭外的衝突解決機制,若將「認罪」列為絕對要件,可能會影響被告的正當法律程序權利。
?其他選項解析(皆為修復式程序之要件)
- (A) 認知並尋求瞭解因該事件所造成的損害:這是修復式司法的核心,要求行為人理解其行為對被害人及社區造成的具體傷害。
- (B) 參與各方必須在瞭解修復式程序如何進行後,自願參加:「自願性」是修復式程序的最基本原則。任何一方(被害人、被告、社區代表)若不願意,程序便無法啟動。
- (D) 必須要以說真話為基礎:為了達成真正的修復與和解,參與者必須誠實溝通,否則程序將失去其意義與互信基礎。
?核心概念補充
根據 法務部修復式司法 的定義,修復式司法提供一個讓受害人、犯罪者及相關利害關係人,在公正第三者的協助下,共同修復受創之社會關係、治療受創之心理及彌補受創之物質損失的對話平台。其特徵包含:
- 自願參與:雙方均需基於自願。
- 承認事實:行為人需對犯罪事實與損害有基本的承認。
- 修復損害:重點在於補償與恢復,而非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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