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有關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A)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不分性質有相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
(B)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
(C)以廣告物刊登足以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屬於商業言論,不應受限制
(D)法律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分裂國土,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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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5658), C(196), D(346), E(0) #309525

詳解 (共 7 筆)

#403969

可以主張~但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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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225

釋字第 644 號

民國 97年6月20日

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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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937
a. 大法官第四一四號解釋理由書就講明,言論自由包含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依其性質而有不同的保護範疇及限制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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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9774
釋字第 644 號
所謂「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原係政治主張之一 種,以之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即係賦予主管機關審查言論本身之職權,直接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雖然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規定:「政黨 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惟組織政黨既無須事前許可,須俟政黨成立後發生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 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經憲法法庭作成解散之判決後,始得禁止,而以違反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為不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要件,係授權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 體以前,先就言論之內容為實質之審查。關此,若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發見其有此主張,依當時之事實狀態,足以認定其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 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機關自得依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五十三條後段規定,撤銷(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已修正為「廢止」)其許可, 而達禁止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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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983
劉沛均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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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229
所以說組織活動可以主張分裂國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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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4601


下列有關言論自由之敘述,何者為正確? B
(A)
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
不分性質有相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X,有分
(B)
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
(C)
以廣告物刊登足以暗示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屬於商業言論,
不應受限制-X,
(D)
法律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分裂國土,
符合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X,依釋字第644號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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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39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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