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原告甲起訴請求被告乙給付租金 100 萬元及該租約之違約金 50 萬元,一審判決甲租金部分全部勝訴,其餘之訴駁回。關於裁判費之徵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起訴時,應以 150 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
(B)甲起訴時,應暫免繳交裁判費,若甲敗訴方應負擔裁判費
(C)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應以 100 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二審之裁判費
(D)甲就其敗訴之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應以 50 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二審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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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2), B(154), C(331), D(1798), E(0) #2066079
統計: A(522), B(154), C(331), D(1798), E(0) #2066079
詳解 (共 7 筆)
#3834696
第 77-2 條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第 77-16 條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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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2407
速解:
1.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二事。
2.上訴看的是利益(敗訴違約金),起訴看的是標的(只看標的租金),價額是否一致,自非所問。
1.上訴利益之額數與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二事。
2.上訴看的是利益(敗訴違約金),起訴看的是標的(只看標的租金),價額是否一致,自非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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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1024
(A) 甲起訴時,應以 100 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裁判費
(B) 甲起訴時,應暫免繳交裁判費,若甲敗訴方應負擔裁判費
(C) 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時,應以 50 萬元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二審之裁判費
起訴時不計入違約金,上訴時始計入違約金
起訴時不計入違約金,上訴時始計入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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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8120
77-13
77-14
均為起訴
違約金為附帶訴訟標的
上訴不用加徵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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