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地政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下列何者,非屬應登記之土地權利?
(A)耕地租賃權
(B)耕作權
(C)農育權
(D)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3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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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3), B(35), C(17), D(43), E(0) #708718

詳解 (共 5 筆)

#2505134
土登4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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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7882
臺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第 9 條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耕地租約登記,免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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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4134
第 4 條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 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 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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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384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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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5041
土地登記規則第4條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
一、所有權。
二、地上權。
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
四、不動產役權。
五、典權。
六、抵押權。
七、耕作權
八、農育權
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

土地權利名稱與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名稱不符,而其性質與其中之一種相同或相類者,經中央地政機關審定為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中之某種權利,得以該權利辦理登記,並添註其原有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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