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有關公職人員罷免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立法委員在院內之不當言論得作為罷免之理由
(B)對於全國不分區立委得罷免之
(C)同一罷免案得罷免二人以上
(D)縣(市)長之罷免案由縣(市)議會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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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3), B(189), C(226), D(787), E(0) #645887

詳解 (共 10 筆)

#924864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5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76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

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

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同時投票。

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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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303
縣市長罷免:
1.提議人數: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2% (非議會)
2.連署人數: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13%
 
提議人、連署人應分別計算,即總共需要1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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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9505
(A)立法委員在院內之不當言論得作為罷免...
(共 24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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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890
(A)立法委員在院內之不當言論得作為罷免之理由 →雖然不用負民刑事責任,但還是要對人民負責→O
(B)對於全國不分區立委得罷免之→不可以
(C)同一罷免案得罷免二人以上 →只能罷免一個
(D)縣(市)長之罷免案由縣(市)議會提出之→原選舉區選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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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7803
憲法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大法官釋字第453號:
「....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

仔細想想,立法委員是人民一票一票選出來的,就算不用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若任內有不當言論,人民還是有行使罷免權的權利,所以憲法保障的言論免責權並不是免死金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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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363
無罪罷免,有罪彈劾,想想割藍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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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459
(C)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
(共 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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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137
釋字401
立法委員
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自應
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從而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經國
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得以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所為言
論及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不受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
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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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550

立法委員在【院內之不當言論 -> 得作為罷免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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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836
祭止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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