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為:
(A)互易
(B)買回
(C)交互計算
(D)指示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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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2), B(22), C(1134), D(12), E(0) #148702

詳解 (共 4 筆)

#215956
「互易」民法398
稱互易者,謂當事人雙方約定互相移轉金錢以外之財產權者,準用關於買賣之規定。

「交互計算」民法400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指示證券」民法710
稱指示證券者,謂指示他人將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代替物給付第三人之證券。
前項為指示之人,稱為指示人。被指示之他人,稱為被指示人。受給付之第三人,稱為領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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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718

第  400    條

稱交互計算者,謂當事人約定以其相互間之交易所生之債權、債務為定期計算,互相抵銷,而僅支付其差額之契約。
 
第  401    條

匯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流通證券,記入交互計算者,如證券之債務人不為清償時,當事人得將該記入之項目除去之。
 
第  402    條

交互計算之計算期,如無特別訂定,每六個月計算一次。
 
第  403    條

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交互計算契約,而為計算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404    條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得約定自記入之時起,附加利息。
由計算而生之差額,得請求自計算時起,支付利息。
 
第  405    條

記入交互計算之項目,自計算後,經過一年,不得請求除去或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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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2469
第  400    條稱交互計算者,謂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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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566
B. 37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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