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中年喪偶,有子女乙、丙、丁三人。甲因乙之結婚給與50 萬元,因丙之營業給與60 萬元,因丁之分居給與70 萬元。甲死亡時,留有財產300 萬元。試問遺產分割時,原則上,丁可分得:
(A) 80 萬元
(B) 90 萬元
(C) 100 萬元
(D) 1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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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120), C(149), D(149), E(1) #148705
統計: A(35), B(1120), C(149), D(149), E(1) #148705
詳解 (共 3 筆)
#110227
民法1173結婚 營業分居之贈與都要算歸扣
所以是要先把
300萬+50萬+60萬+70萬=480萬
480萬/3=160萬
原本一個人可以分160萬
但因為他分居拿了70萬
所以160萬-70萬=90萬
所以分割時他可以拿9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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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827
基本上題目如有加時間是要的~
但此題沒有特別說明~就不用了
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但此題沒有特別說明~就不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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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7286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
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
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 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 ,
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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