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起,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時,下列何者為儲蓄投資
特別扣除額之減除規定?
(A)每人每年以新臺幣 27 萬元為限,只要未超過限額皆可扣除
(B)每人每年以新臺幣 27 萬元為限,扣除限額按每人利息所得占同一申報家戶利息所得總額之比例,分別
扣除之
(C)每一申報戶每年以新臺幣 27 萬元為限,且扣除限額按每人利息所得占同一申報家戶利息所得總額之
比例,分別扣除之
(D)每一申報戶每年以新臺幣 27 萬元為限,若採夫之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則妻與受扶養親屬符合該
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後如有餘額,再就夫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