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那一項策略目標不在針對教育機會均等的促進?
(A)融合教育
(B)差異化教學
(C)補償教育
(D)教育選擇權
統計: A(567), B(375), C(119), D(1912), E(0) #2027205
詳解 (共 6 筆)
教育選擇權(school choice),又可譯為「學校選擇」,係指一項複雜的學生分派計畫,其目的在使每一個家長和學生都有選擇學校的自由與權利。
教育選擇權爭議的焦點主要有三:其一,教育選擇權是否能夠提高學校教育品質;其二,教育選擇權是否能夠提供給學生更多元化、適性化的教育;其三,教育選擇權是否會造成教育機會的不均等。「教育機會均等」(equal opportunity of education)的意義是指不因性別、宗教信仰、種族、社會階級以及經濟地位等,人人都有機會接受同等教育,並使其天賦才能發揮到最高程度;不但入學機會均等,而且入學之後,應在同等條件下,接受適性教育。所謂同等條件是指學校經費、教學設備、師資素質而言,當然也包括學生家庭背景以及社會文化環境。(李緒武,民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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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教育係一九六○年代以來,盛行於英美等國的教育改進措施。該措施代表多種不同的教育方案,目的在協助處於不利地位的兒童(disadvantaged children),克服早年生活環境的不良影響,減少其入學後課業或學習上的困難,以實現真正的教育機會均等。
差異化教學(differentiate instruction)為因應學生個別差異及學習需求,而延伸出的教學法。除了重視個別差異,任何環境及授課方式應保障學生教育機會的均等,以學者 Rawls(1971)所提倡的正義論來看,面對不同性別、家庭背景之學生,進行共通一致的教育,此為「齊頭式的平等」,而著重學生之不同興趣及個別差異,發展其所擁有的特質為「立足點的平等」。尊重學生差異性,並給予學習機會以符合所需,這樣的觀念亦如差異化教學之理念,均為教育機會均等的體現。
差 異 化 教 學 的 提 倡, 首 推 美 國 學 者 CarolTomlinson。Tomlinson(1999)指出每個孩子都是獨立的個體,由於學生的特質具多樣性,其學習準備度、學習興趣、學習風格等皆有所不同,所以其學習需求自然會有所差異,教師為了達成教學目標,把每個學生都帶上來,勢必在課程內容、過程及成品進行適切且多元的安排,盡力回應所有學生的學習需求,這樣才能促進教育機會均等的落實,並滿足學生多元智能發展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