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乙代理甲向丙借款,下列何種情形,甲不須向丙負授權人責任?
(A)甲僅向乙表示授予代理權,卻未向丙表示
(B)乙不法偽刻甲之印章向善意無過失之丙借款
(C)已遭甲撤回代理權之乙,仍以甲之代理人身分代理甲向善意無過失之丙借款
(D)對乙之無權代理,經丙催告後,甲承認乙之借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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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798), C(317), D(27), E(0) #820283
統計: A(64), B(798), C(317), D(27), E(0) #820283
詳解 (共 7 筆)
#1320675
第一百十條 (無權代理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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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7496
好難喔,真的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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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6105
(B)乙不法偽刻甲之印章向善意無過失之丙借款
此選項猜想是想以「表見代理」來混淆考生。
乙的不法行為已經不成立「代理」,不管是無權代理或是表見代理。
丙的善意與惡意及有無過失是無關的,亦是來混淆考生的。
民法 第 169 條 (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55 年台上字第 1054 號 民事判例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民國 5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要旨:表見代理云者,即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權之正當理由,遂由法律課以授權人責任之謂,而代理僅限於意思表示範圍以內,不得為意思表示以外之行為,故不法行為及事實行為不僅不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民國 5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要旨:表見代理云者,即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權之正當理由,遂由法律課以授權人責任之謂,而代理僅限於意思表示範圍以內,不得為意思表示以外之行為,故不法行為及事實行為不僅不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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