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乙代理甲向丙借款,下列何種情形,甲不須向丙負授權人責任?
(A)甲僅向乙表示授予代理權,卻未向丙表示
(B)乙不法偽刻甲之印章向善意無過失之丙借款
(C)已遭甲撤回代理權之乙,仍以甲之代理人身分代理甲向善意無過失之丙借款
(D)對乙之無權代理,經丙催告後,甲承認乙之借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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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798), C(317), D(27), E(0) #820283

詳解 (共 7 筆)

#1071890
第 107 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不在此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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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5192
(B)選項應該是出在乙不法偽刻印章若是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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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2953
參照,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1054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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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675
 第一百十條 (無權代理之責任)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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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7496

好難喔,真的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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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9947
第一百零七條(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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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6105
(B)乙不法偽刻甲之印章向善意無過失之丙借款
此選項猜想是想以「表見代理」來混淆考生。
乙的不法行為已經不成立「代理」,不管是無權代理或是表見代理。
丙的善意與惡意及有無過失是無關的,亦是來混淆考生的。

民法 第 169 條 (表見代理)
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表示者,對於第三人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但第三人明知其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55 年台上字第 1054 號 民事判例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裁判日期:民國 55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要旨:表見代理云者,即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權之正當理由,遂由法律課以授權人責任之謂,而代理僅限於意思表示範圍以內,不得為意思表示以外之行為,故不法行為及事實行為不僅不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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