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甲向乙購買乙之玉珮一塊,價金200 萬元,約定3 天後由乙先提出給付,甲則在稍後的1 個禮拜內支付
價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向乙請求給付時,乙得以買賣為雙務契約為理由,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B)甲事後負債累累,將財產變賣一空,而後向乙請求給付玉珮時,乙若擔心甲無法履行債務,得拒絕自
己之給付
(C)甲事後負債累累,將財產變賣一空,而後向乙請求給付玉珮時,乙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拒絕給付
(D)當甲或乙拒絕提出給付,他方當事人得撤銷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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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712), C(240), D(62), E(0) #820286
統計: A(129), B(712), C(240), D(62), E(0) #820286
詳解 (共 3 筆)
#1078528
A是不能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因2人有約定由乙先為給付(民264I)。B雖乙有先為給付,惟甲事後負債累累,乙得拒絕自己給付,此為不安抗辯權(民265)。C同B,是不安抗辯權,而非同時履行抗辯權。D非得撤銷,先催告完如仍未履行,則解除契約(民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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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1213
| 第 265 條(不安抗辯權)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 ,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 己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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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370
民法
第265條
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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