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依憲法上之規定(含增修條文在內),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幾年?
(A)六年
(B)憲法(含增修條文在內)並未規定
(C)八年
(D)憲法本文未規定,而增修條文中增列規定為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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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8), B(1409), C(35), D(640), E(0) #131815

詳解 (共 4 筆)

#147396
考試院組織法才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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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0940
本題已修法,考試委員7-9名,任期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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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858

考試院組織法


第 5 條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六年。 前項人員出缺時,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憲法(無任期之規定)第 八 章 考試
第 83 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 、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 84 條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 同意任命之。
第 85 條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 ,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
第 86 條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 87 條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 88 條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第 89 條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憲法增修條文(亦無任期之規定)

第 6 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 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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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9855
任期 人數 都在組織法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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