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小玲為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其在發放年終獎金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並被國稅局查獲,若小玲已在國稅局限期內補繳 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試問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小玲是否會被處罰?
(A)若已補報補繳應扣未扣之扣繳稅 款可以加息免罰
(B)需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
(C)需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兩倍以下之罰鍰
(D)需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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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4), C(3), D(4), E(0) #195297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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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14條


扣繳義務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一、扣繳義務人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者,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一倍以下之罰鍰;其未於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不按實補報扣繳憑單者,應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
二、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元,最低不得少於一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繳稅額處三倍以下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千元
三、扣繳義務人逾第九十二條規定期限繳納所扣稅款者,每逾二日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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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如果沒有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國稅局除通知扣繳義務人於期限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款,以及補報扣繳憑單以外,還會按照應扣未扣或短扣的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
(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
資料來源 : 國稅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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