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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試題_全類組: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 金融科技知識#111680 | 科目: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試題_全類組: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 金融科技知識#111680

年份:111年

科目:郵政三法大意 (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及金融科技知識

5.某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監護人為其父乙,甲私自將乙之名錶一只於郵局以掛號小包交寄,收件人為丙, 依郵政法規定,甲交寄行為之法律效力,下列何者正確?
(A)無效
(B)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C)須經乙之承認始生效力
(D)須丙為善意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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