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甲上市公司擬召集股東會,請問下列事項,何者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A)辦理私募案
(B)減資案
(C)越南設廠案
(D)變更章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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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 B(33), C(259), D(56), E(0) #1967837

詳解 (共 2 筆)

#3450403
公司法 172 條 與經營階層或經營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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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7802

公司法   發布日期:110年12月29日
(召集程序)
第172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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