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公司法規定,請問下列何者並無權限召集股東臨時會?
(A)董事會
(B)監察人
(C)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 3%以上股份之股東
(D)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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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58), C(253), D(54), E(0) #1967833

詳解 (共 5 筆)

#3361869
《公司法》第173條(少數股東請求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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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6065

第 173 條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依前二項規定召集之股東臨時會,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產狀況,得選任檢查人。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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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6066

第 173-1 條 

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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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6515
股東會召集權人1、董事會(公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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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7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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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01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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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173 條 1  繼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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