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地方政府發行公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債之未償餘額比例,應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B)僅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得發行公債
(C)地方政府欲發行公債,均須經議會議決
(D)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須經中央政府核准
統計: A(121), B(345), C(991), D(392), E(0) #2397009
詳解 (共 4 筆)
地方制度法§68
直轄市、縣 (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B)、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彌平;鄉 (鎮、市)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
歲計賸餘彌平。
前項直轄市、縣 (市) 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鄉 (鎮、市) 借款之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A)
財政收支劃分法§34
各級政府非依法律之規定或議會之議決,不得發行公債(C)或為一年以上之國
內、外借款。
前項公債及借款未償餘額之限額,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辦理。
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D)
公民 行政法 法學大意
25 根據財政收支劃分法,目前可發行公債取得收入的政府層級為:
(A)只有中央政府
(B)只有各級地方政府
(C)只有中央及直轄市政府
(D)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
財政學-107 地特四等 財政學概要
答案:D
22 請問,依據財政收支劃分法之規定,我國各級地方政府 可不可出國賣公債:
(A)不得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
(B)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應先經中央政府之核准
(C)在國外發行公債或借款不須中央政府核准
(D)僅有在國外發行長期公債須中央政府核准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58401
答案:B
(C)地方政府欲發行公債,均須經議會議決
天地無常,而想從中求得一個必須/一定要的境界,絕對是找不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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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自治財政 |
直轄市 |
縣市 |
鄉鎮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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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及協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
一、稅課 二、工程受益費 三、罰款及賠償 四、規費 五、信託管理 六、財產 七、營業盈餘及事業 八、補助 九、捐獻及贈與 十、自治稅捐 十一、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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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依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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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收入及支出,應依本法及財政收支劃分法規定辦理 地方稅之範圍及課徵,依地方稅法通則之規定 地方政府規費之範圍及課徵原則,依規費法之規定 其未經法律規定者,須經各該立法機關之決議徵收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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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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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各上級政府為謀地方均衡發展,對於財力較差之地方政府應酌予補助 對財力較優之地方政府,得取得協助金 補助須明定補助項目、補助對象、補助比率及處理原則 其補助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或縣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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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政府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時,其上級政府得酌減其補助款 對於努力開闢財源具有績效者,其上級政府得酌增其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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