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土地合倂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値與其合倂前之土 地價値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値稅,請問所稱「土地價値」之計算,係以下列何者爲準?
(A) 土地合倂前之公告地價
(B) 土地合倂時之市場地價
(C) 土地合倂時之公告土地現値
(D) 土地合倂前之評定價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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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1), C(211), D(6), E(0) #898995
統計: A(20), B(11), C(211), D(6), E(0) #898995
詳解 (共 2 筆)
#1328890
土地稅法
第42條
Ⅰ土地交換,應分別向原土地所有權人徵收土地增值稅。
Ⅱ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Ⅲ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Ⅳ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Ⅴ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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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888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65條
Ⅰ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Ⅱ公同共有土地分割,其土地增值稅之課徵,準用前項規定。
Ⅲ土地合併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價值與其合併前之土地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其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
Ⅳ前三項土地價值之計算,以共有【土地分割】或【土地合併】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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