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種身分之人員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
(A)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B)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C)受僱從事工作之外國籍員工
(D)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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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3), B(66), C(39), D(70), E(0) #311617
統計: A(603), B(66), C(39), D(70), E(0) #311617
詳解 (共 4 筆)
#1159052
| 第 六 條 |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 |
| 一、 | 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 |
| 二、 |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 |
| 三、 | 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 |
| 四、 | 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 |
| 五、 |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 |
| 六、 |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 |
| 七、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 |
| 八、 |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 |
|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 ||
| 第 七 條 |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後,其投保單位僱用勞工減至四人以下時,仍應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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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9472
第八條(自願參加)
第九條(繼續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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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9051
| 第 八 條 | 左列人員得準用本條例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 | |
| 一、 | 受僱於第六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各業以外之員工。 | |
| 二、 | 受僱於僱用未滿五人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各業之員工。 | |
| 三、 |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 |
| 四、 | 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 |
| 前項人員參加保險後,非依本條例規定,不得中途退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雇主,應與其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 | ||
| 第 九 條 |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 |
| 一、 | 應徵召服兵役者。 | |
| 二、 | 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 |
| 三、 | 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 |
| 四、 | 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 |
| 五、 | 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 |
| 第 九 條 之一 |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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