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經第一審判決之案件是否可以提起上訴第二審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A)協商程序判決原則上不能上訴
(B)簡易判決原則上不能上訴
(C)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原則上不能上訴
(D)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原則上不能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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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4), B(201), C(215), D(282), E(0) #2436808
統計: A(1834), B(201), C(215), D(282), E(0) #2436808
詳解 (共 7 筆)
#4232671
你都協商了還上訴個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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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50423
速解: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輕罪)。不得上訴第3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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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9339
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
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
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
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對於前項但書之上訴,第二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撤銷,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
院依判決前之程序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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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302
認罪協商成立 不得上訴
「認罪協商」是被告坦承犯罪後,在法院同意下,與檢察官協商判決刑度,且協商成立後,原則上刑案就確定,不得上訴二審,只要是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可提起。
實務上,由於「認罪協商」對審檢辯三方都有益,法官不用寫判決書,將事實摘要和處罰條文,宣示在判決筆錄即可,檢方可省下到庭論告時間,被告刑度可減輕,就算無法獲得緩刑、拘役或罰金,至少宣告刑一定在兩年以下。
「認罪協商」機制,主要參考美國刑事訴訟制度,立法目的為減少審理案件時間及金錢等訴訟成本,一方面可以讓案件速審速結,被告不致久經訟累,還可以使被告有機會減輕刑度,我國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七編之一,從第四五五條之二到第四五五條之十一共十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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