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下列何種行為不受該條例之處罰?
(A)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拒絕繼續參加原有之勞工保險
(B)勞工違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
(C)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
(D)投保單位未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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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64), B(822), C(439), D(1115), E(0) #2781696
統計: A(4464), B(822), C(439), D(1115), E(0) #2781696
詳解 (共 4 筆)
#5178949
性平§16:育嬰留停,得繼續參加原社會保險
勞工施行細則§21:本條§9和性平§16之人願續保,雇主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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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1506
勞工保險條例
(B)第71條:勞工違背本條例規定,不參加勞工保險及辦理勞工保險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鍰。
(C)第72條第1項: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D)第72條第2項: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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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4661
a只有提到勞工有權利繼續參加保險,並沒講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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