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為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生父不詳,從母姓並取得原住民身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生母與非原住民結婚後,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甲之原住民身分隨同喪失
(B)生母與非原住民生父結婚,甲準正後維持從母姓,甲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C)甲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維持從母姓,甲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D)甲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改從父姓,甲之原住民身分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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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6), B(51), C(55), D(91), E(0) #3034983

詳解 (共 5 筆)

#5792837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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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8654
原住民身分法第9條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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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4558

(D)
原住民身分法第6條:

Ⅰ 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非婚生子女經非原住民生父認領者,喪失原住民身分。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原住民身分不 喪失。
Ⅲ 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
Ⅰ 第四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二項、第三項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得由法定代理人協議或成年後依個人意願取得或變更,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及姓名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子女嗣後變更為非原住民父或母之姓者,喪失原住民身分。
Ⅲ 第一項子女之變更從姓或取得原住民傳統名字,未成年時及成年後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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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404

原住民身分法§9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

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婚姻關係消滅後,得申請回復)-效力不及於子女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收養關係終止後,得申請回復)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可以回復!!!)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A)


民法§1064(準正)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原住民身分法§4
 

住民與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B)

 

原住民身分法§6

原住民
女子非婚生子女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非婚生子女非原住民生父認領喪失原住民身分(D)但約定從母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其住民身分不喪失(C)
 非原住民女子之非婚生子女,經原住民生父認領,且從父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取得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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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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