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與乙嬉鬧中,甲不慎抓到乙臉上配戴的眼鏡,乙眼鏡掉落地上後,造成鏡片破裂及鏡架斷裂之結果。甲應構成何罪名?
(A)過失傷害罪
(B)毀損罪
(C)過失毀損罪
(D)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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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336), C(224), D(3009), E(0) #3295635
統計: A(73), B(336), C(224), D(3009), E(0) #3295635
詳解 (共 4 筆)
#6269365
故意才有毀損,但可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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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0688
解釋
在刑法體系中,甲的行為之所以不構成犯罪,主要原因如下:
- 刑法不處罰「過失毀損」:
根據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該罪名在法律規定上僅處罰「故意」行為。本題中,甲是與乙「嬉鬧中不慎」導致眼鏡損壞,主觀上屬於「過失」而非蓄意破壞。由於刑法第 12 條規定「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毀損罪章並無處罰過失的規定,因此過失毀損不構成刑事犯罪。 - 不符合過失傷害罪:
題幹僅提到「鏡片破裂及鏡架斷裂」,並未提及乙的身體受傷。若乙的身體(如臉部)未受傷,則不涉及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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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後續
雖然甲在刑事上不構成犯罪,但乙仍可依據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向甲請求民事損害賠償(賠償眼鏡修理或重新配製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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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過失傷害罪:乙的身體並未受傷。
- (B) 毀損罪:毀損罪僅限「故意」犯。
- (C) 過失毀損罪:刑法中並無此罪名(法律不處罰過失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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