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關於原住民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B)山地原住民區年度總預算,應由直轄市市議會審議
(C)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D)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法設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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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569), C(36), D(70), E(0) #2770280
統計: A(68), B(569), C(36), D(70), E(0) #2770280
詳解 (共 3 筆)
#5273160
代表會審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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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601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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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
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為山地原住民區之立法機關及行政機關,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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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準用本法關於鄉鎮、市之規定 與直轄市之關係,準用本法關於縣與鄉鎮市關係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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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 |
山地原住民區以當屆直轄市長任期屆滿之日為改制日,並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 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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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法規未制(訂)定前,繼續適用原直轄市自治法規之規定 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其自治法規有繼續適用之必要,得由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公告後,繼續適用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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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原住民區之機關(構)人員、資產及其他權利義務,應由直轄市制(訂)定自治法規移撥、移轉或調整之 由山地鄉直接改制者,維持其機關(構)人員、資產及其他權利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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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原住民區之財政收支劃分調整日期,由行政院洽商直轄市政府以命令定之 未調整前,相關機關(構)各項預算之執行,仍以直轄市原列預算繼續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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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地原住民區首年度總預算,應由區公所於該年度一月三十一日之前送達區民代表會,該區民代表會應於送達後一個月內審議完成,並由該區公所於審議完成日起十五日內發布之 會計年度開始時,總預算案如未送達或審議通過,其預算之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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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算補助 |
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所需財源,由直轄市依下列因素予以設算補助,並維持改制前各該山地鄉統籌分配財源水準 一、第八十三條之三所列山地原住民區之自治事項 二、直轄市改制前各該山地鄉前3年度稅課收入平均數 三、其他相關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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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洽商山地原住民區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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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長、區政諮詢委員不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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