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貴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之外,還可讓加害人接受_小時的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A)8
(B)4
(C)6
(D)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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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28), C(7), D(15), E(0) #1411609
統計: A(215), B(28), C(7), D(15), E(0) #1411609
詳解 (共 2 筆)
#1634322
| 法規名稱: | 性別平等教育法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 |
第 25 條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
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予以申誡、記
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之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懲處時,應命
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
一、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二、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三、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
得僅依前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項之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
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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