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對於共有物之管理及其他規定,何者錯誤?
(A)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B)共有物如其個別應有部分合計已逾五分之三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C)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
(D)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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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539), C(47), D(8), E(0) #931013
統計: A(40), B(539), C(47), D(8), E(0) #931013
詳解 (共 4 筆)
#3735457
民法第 820 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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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179
民法第8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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