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根據《特殊教育法》特教諮詢會行政人員代表合計不得超過?
(A)沒有限制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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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250), C(622), D(18), E(0) #2708373

詳解 (共 6 筆)

#4727971
特殊教育法   第 5 條前項諮詢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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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9219
最新特教法!!!!!!(112年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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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04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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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8685
第 5 條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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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5327

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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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5795

特殊教育法 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修法

第五條    *修法後組成代表有異動:增加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教保員組織代表。
*修法後明定每六個月至少應開一次會議。
         條文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特諮會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遴聘(派)兼之。
  前項特諮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特諮會每六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特諮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一項特諮會組成、運作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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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64993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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