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根據《特殊教育法》特教諮詢會行政人員代表合計不得超過?
(A)沒有限制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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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1250), C(622), D(18), E(0) #2708373
統計: A(47), B(1250), C(622), D(18), E(0) #2708373
詳解 (共 6 筆)
#4865327
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
半數,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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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5795
特殊教育法 一百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修法
| 第五條 | *修法後組成代表有異動:增加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教保員組織代表。 *修法後明定每六個月至少應開一次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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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文 |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以下簡稱特諮會),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特諮會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遴聘(派)兼之。 前項特諮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特諮會每六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特諮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一項特諮會組成、運作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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