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有關原住民重點學校的規定,何者錯誤?
(A)原住民學生比例較高的學校列為教育優先區計畫補助對象
(B)在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為原住民重點學
校
(C)在非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
為原住民重點學校
(D)原住民重點學校的校長必須由具原住民身分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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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460), C(342), D(3463), E(0) #3115697
統計: A(121), B(460), C(342), D(3463), E(0) #3115697
詳解 (共 5 筆)
#6130935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34 條
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
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十年內,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
第一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其主任、校長,應優先聘任、遴選原住民族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
第一項及前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
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十年內,國民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
第一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其主任、校長,應優先聘任、遴選原住民族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
第一項及前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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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185
不是「必須」,但「應優先」 由具有原住民身分的人來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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