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於審判中,檢察官提出被告甲之自白,以證明甲竊盜的犯罪事實。被告甲的辯護人抗辯道,甲之所以作成該不利於己之自白,是因為調查局官員於詢問時,使用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關於甲自白有無證據能力的審查及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抗辯其自白非出於任意,抗辯若成立,對於甲有利,故應由甲就該事項負舉證責任,由其證明調查局官員訊問時,有使用不正方法
(B)關於調查局官員是否曾以不正方法訊問,甲係親自經歷之人,較檢察官更容易提出證據證明。是故,應由甲就該事項負擔舉證責任
(C)由於甲的自白係由檢察官提出,故應由檢察官就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惟其調查之順序,應先於其他事證
(D)由於甲的自白係由檢察官提出,故應由檢察官就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至於調查之順序,應由法院依其固有的訴訟指揮權定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8), B(35), C(1281), D(195), E(0) #339311

詳解 (共 3 筆)

#2548389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3項:被告陳述其自...
(共 13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894555
156III
8
0
#6210727

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