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向乙借款200萬元,並提供其所有一間市值300萬元房屋給乙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債權 。如借款債權之時效已完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對甲所有房屋的抵押權,在時效完成後5年內仍然可以實行
(B)乙之借款債權因為時效完成後消滅,不得再向甲請求給付
(C)即使甲明知時效完成,並以契約承認對乙的借款債務,乙也不得向甲請求給付
(D)若甲在不知道時效完成之情形下向乙清償借款,甲嗣後得以不知時效完成為由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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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8), B(579), C(202), D(484), E(0) #2890377

詳解 (共 7 筆)

#5381249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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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8743

(A) 乙對甲所有房屋的抵押權,在時效完成後5年內仍然可以實行

(B) 乙之借款債權因為時效完成後消滅,不得再向甲請求給付→請求權還在,乙得向甲請求給付,只是甲可以拒絕

(C) 即使甲明知時效完成,並以契約承認對乙的借款債務,乙也不得向甲請求給付→甲明知時效完成,承認對乙的借款債務,其後即不得以時效完成為由,拒絕自己的給付(乙本來就還是可以向甲請求,甲承認之後就不能拒絕自己的給付了)

(D) 若甲在不知道時效完成之情形下向乙清償借款,甲嗣後得以不知時效完成為由請求返還→時效消滅完成後,不得以不知時效完成為由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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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0392

(A) 乙對甲所有房屋的抵押權,在時效完成後5年內仍然可以實行

第 880 條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B) 乙之借款債權因為時效完成後消滅,不得再向甲請求給付→請求權還在,乙得向甲請求給付,只是甲可以拒絕
一般請求權:15年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C) 即使甲明知時效完成,並以契約承認對乙的借款債務,乙也不得向甲請求給付→甲明知時效完成,承認對乙的借款債務,其後即不得以時效完成為由,拒絕自己的給付(乙本來就還是可以向甲請求,甲承認之後就不能拒絕自己的給付了)

民法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
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D) 若甲在不知道時效完成之情形下向乙清償借款,甲嗣後得以不知時效完成為由請求返還→時效消滅完成後,不得以不知時效完成為由請求返還

民法 第 144 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
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超過時效(罹於時效)怎麼辦?

如果請求權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沒有行使,你的請求權就會因為超過時效而消滅(法律上又稱「罹於時效」)。不過,消滅的只是「請求權」而不是權利,請求權消滅的效果只是對方可以在你請求權利時,主張「時效抗辯」而拒絕履行(詳參下列第五點);但若是對方履行了,因為你還是享有這個權利,所以對方事後不能主張因為請求權罹於時效而要求返還。
舉前言的案例而言,不論該借款請求權是否已經罹於時效,小榮自願還給小華的5萬元,小華都可以合法擁有,小榮不可以再要回來;但如果請求權真的已經罹於時效了,剩下沒還的部分,小榮確實可以拒絕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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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5678
民法 第 880 條以抵押權擔...
(共 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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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9368

抵押權人、債權人、債務人的定義

其他跟抵押權其他相關名詞,以白話說來,可簡列如下:

「債權人」:就是有權利討債務的人,就是借錢給別人的人,即是債主 ,並不一定有抵押權。

「債務人」:就是有義務還債務的人,就是欠別人錢的人。

「抵押人」:就是指為擔保自已或他人履行債務,而向債權人提供抵押物擔保之。抵押人可以為債務人本人,或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以外之第三人。比如說,我把土地拿去抵押,我就是抵押人。

「抵押人」:就是持有抵押權的人,通常就是債權人。如果被抵押的不動產被法院拍賣,有權利可以領取拍賣所得款項。

總而言之,「抵押人」的英文是mortgagee,根據民法,就是指債務人享有債權,並且可以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向法院要求拍賣抵押物,優先受清償權力的人。

 

抵押權人的權利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抵押權人(尤其是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更有完整保障。當債務人未依約清償債務時,聲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債務人的不動產,是方便有效的方式。

為何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可以確保債權?第一順位抵押權設定後的效力簡述如下:

 

一,清償優先權:

抵押權人參與分配債權時,優先於一般普通債權人,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優先受償之權。法院拍賣所得的價金進行多位債權人分配時,所有債權人並非同等地位,要抵押權人分配有剩餘,才輪得到一般債權人。而且設定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優先於後順位的抵押權人。

 

二,取得法拍裁定(執行名義)省時又省力:

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的裁定確定書,可做為查封拍賣的依據(即執行名義)。

裁定拍賣的裁定書,是可聲請強制執行的各種執行名義之其中一種,且裁定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特別是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時,幾乎法院皆會核准同意,更不用擔心其他債權人提出拍賣無實益等異議,處理過程省時又省力。

不像判決確定書,需經過冗長的訴訟程序,而且需判決勝訴方可取得拍賣的權利。有了第一順位,抵押權人要確保債權的程序,簡便很多。

 

三,抵押物有多個抵押順位時:

只要抵押擔保物存在,抵押權未塗銷,債權人的債權都能獲得保障。即使借款人因其他債務,被其他債權人查封扣押不動產,抵押權人參與分配時,都可以依設定順位,安全地獲得債務的清償。

就算是不動產已過戶移轉至他人名下,只要抵押權的債務尚未清償塗銷,沒有取得抵押權人同意書,抵押權的效力就仍繼續存在於該抵押物上。(白話一點的說法就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就算所有權轉移也不影響抵押權)

 

如果不動產再發生買賣、借貸等債權,也只能設定第二順位或其他後順位抵押權(即俗稱的二胎、三胎),第一順位的抵押權人的權利,仍不受影響。

 

抵押權時效

以「普通抵押權」而言,抵押權人之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如遇上時效消滅,依法仍可於「五年」內實行抵押權,然如已超過「五年」,則該抵押權依法即消滅,自不得再行使!。

https://loanagency.tw/%E4%BD%95%E8%AC%82%E6%8A%B5%E6%8A%BC%E6%AC%8A%E4%BA%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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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9388
42. 下列何者為擔保物權?
(A) 地上權
(B) 抵押權
(C) 質權
(D) 農育權
民法-107年 - 107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_營運人員甄試_營運員/餐貨服務:民法概要#7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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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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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關於抵押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如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權利,將有損抵押權之價值,故不得設定地上權及其他權利
(B) 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C) 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者,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D)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
專技◆民法概要-96年 - 96-1 專技普考_不動產經紀人:民法概要#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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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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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935
(B) 乙之借款債權因為時效完成後消滅得再向甲請求給付→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抵押權得在5年內行使
(C) 即使甲明知時效完成,並以契約承認對乙的借款債務,乙也不得向甲請求給付→債權不消滅,屬自然債務,抗辯權發生時,乙有請求返還權利,但甲無返還責任
(D) 若甲在不知道時效完成之情形下向乙清償借款,甲嗣後以不知時效完成為由請求返還→債權不消滅,屬自然債務,若甲已返還,不論是否知悉時效完成,皆不得再請求乙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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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57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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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5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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